(2016)皖0403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1406号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与胡泽勋、金希珍、李国柱、胡伟、姜桂梅、胡琳琳、李想、李兰云、王影、余子亮、徐之柱、胡莉莉、李殿月、胡泽芹、倪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6)皖04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泽勋、金希珍、李国柱、胡伟、姜桂梅、胡琳琳、李想、李兰云、王影、余子亮、徐之柱、胡莉莉、李殿月、胡泽芹、倪卫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