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代敏与李欣,李永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敏,李欣,李永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771号原告杨代敏,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欣,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永发,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代敏诉被告李欣、李永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代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杨代敏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