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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南京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典创物流有限公司、许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大明路598号。法定代表人金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成,男,汉族,1982年2月6日生。被被执行人南京典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区1区2B室。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成、南京典创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红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成欠原告南京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费10000元,该款被告许成于2016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南京典创物流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南京典创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3.53元,其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红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