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泽先、马仁睿、冉恒兵、邹洪雨、吴佳骏、胡婧、李菠、谢文文、赵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泽先,马仁睿,冉恒兵,邹洪雨,吴佳骏,胡婧,李菠,谢文文,赵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438号原告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新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泽先,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马仁睿,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冉恒兵,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邹洪雨,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佳骏,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婧,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菠,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文文,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壤塘县。被告赵霖,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先、马仁睿、冉恒兵、邹洪雨、吴佳骏、胡婧、李菠、谢文文、赵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