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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展标、陈水珍等与许德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标,陈水珍,许德峦,叶光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455号原告:张展标,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水珍,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宇,中山市神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德峦,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叶光珊,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张展标、陈水珍与被告许德峦、叶光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张展标、陈水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展标、陈水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张展标、陈水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