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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华海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华海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于荣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苏京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华海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号。法定代表人:于荣溪,总经理。被执行人:于荣溪,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华海兴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海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于荣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35978元由东营市华海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于荣溪共同负担,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秋华审判员  柳洪祥审判员  侯政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