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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加乐与刘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乐,刘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537号原告:刘加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彦波,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加乐与被告刘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加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加乐负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