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9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加乐与刘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乐,刘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537号原告:刘加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彦波,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加乐与被告刘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加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加乐负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