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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文国与莆田优速联物流有限公司、陈美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国,莆田优速联物流有限公司,陈美琴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2667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共印份打字员:校对人:发文日期年月日=======================================================原告:陈文国,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光武,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莆田优速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庚小区6号楼1梯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4100048067。法定代表人:赵子栋。被告陈美琴,女,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与被告莆田优速联物流有限公司、陈美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被告莆田优速联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李 启 昌人民陪审员 郭 加 跃人民陪审员 林 文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郑冰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