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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小刚与白银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刚,白银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陈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511号原告:马小刚。被告:白银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被告:陈新义。原告马小刚与被告白银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陈新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在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集瑞联合牵引汽车,登记车辆为×××原告依该公司的规定以其名义投保交强险与车损等险种。该车在2015年11月16日与被告陈新义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陇西县交警大队处理,下发了事故认定书,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新义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陈新义受伤,原告的车辆严重受损,拖挂完全报废,车头修理费高达5.25万元,车辆停运长达半年。被告保险公司也接险了,由于投保人挂名为汽车运输公司,原告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开元公司又怠于理赔,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现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50710元,被告开元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新义赔偿原告损失64590元。并对原告的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结果由各被告按责任承担。被告陈新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应由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事故发生地为陇西县云田镇附近,据此,该地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肇事车辆的购买公司,即本案的第一被告,住所地为白银市白银区;而被告中国大��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的地址在靖远县东湾镇恒盛宾馆,依照本案的性质及相关的法律关系,第二被告或第三被告系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应以第二或第三被告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诉讼,本案中的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平川区,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陇西县,被告陈新义住所地在陇西县云田镇,为便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新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陇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