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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盐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袁某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酒精含量达到206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  浙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