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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某、陈某等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宋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务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某,务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陈某、宋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1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蒋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宋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玉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