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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建福与宋佯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福,宋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761号原告:郑建福。被告:宋佯元。2016年9月6日,本院收到原告郑建福的起诉状。原告郑建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3739元及违约金5212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2015年6月1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不还,无奈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建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万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