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979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江栋,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嘉耀,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