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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志源与吴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源,吴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源,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吴蔚,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徐志源与吴蔚(2016)浙0803执14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405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