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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子成与谢啟航、张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子成,谢啟航,张会英,谢闽红,寻乌县第一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财保59号申请人:胡子成,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谢啟航,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张会英,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谢闽红,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寻乌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江西省寻乌县城新罗开发区。申请人胡子成与被申请人谢啟航、张会英、谢闽红、寻乌县第一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子成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啟航、张会英、谢闽红、寻乌县第一中学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胡子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啟航、张会英、谢闽红、寻乌县第一中学所属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子成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路7-9号(产权证号为30454**)、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65号2-301(产权证号为3434194-1)、上饶市信州区花苑新村19号(产权证号为30798**)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