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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晏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刑初334号公诉��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某,男,1991年4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醴陵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某某(持Cl驾驶证)于2016年4月22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醴陵市国瓷路驶往醴陵市工业园溢佰利瓷厂方向。当晚22时50分,行驶至醴陵市工业园恒茂电瓷厂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晏某某操作失控,摩托车撞在路旁花坛上,造成摩托车受损、晏某某当场晕倒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晏某某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17.80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照片、查获材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字第212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罗祥迪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