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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苏延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延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572号原告:苏延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0338-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陆正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延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苏延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