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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某、周某、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向某,周某,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向某,女,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周某,女,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某,男,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夏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缴纳了案件款,申请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人民陪审员  丁兆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