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苏雪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雪峰,绰号“老鼠”,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冷水江市。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28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6月3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16日减刑释放;还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7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雪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苏雪峰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荷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苏雪峰以250元的价格在苏柳芝(另案处理)手中购得5小包用锡箔纸包装的海洛因,并在苏柳芝家注射掉其中的一小包。后苏雪峰在苏柳芝家休息。1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苏雪峰要求购买毒品,苏雪峰要张某到苏柳芝家来购买。当日14时许,阳某联系张某提出一起去买毒品,张某告知阳某去苏柳芝家。后张某、阳某在苏柳芝家附近见面,阳某给了张某90元。当日16时许,张某来到苏柳芝家中,以180元的价格从苏雪峰处购得2小包海洛因。张某、阳某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身体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随即赶到苏柳芝家抓获苏雪峰,并当场从苏雪峰左边裤袋内缴获用锡箔纸包好的2小包粉末毒品疑似物。到案后,苏雪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046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综上,被告人苏雪峰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贩卖海洛因约0.09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取样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吸毒人员动态掌控详细信息、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阳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苏雪峰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雪峰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苏雪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雪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雪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苏雪峰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雪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