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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01884号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恩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恩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0188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莎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恩辉。(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恩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188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47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8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文辉执行员  贾 民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