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坊前镇康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朱心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坊前镇康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朱心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坊前镇康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朱心团,支部书记。被执行人:朱心庄,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坊前镇康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心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卢言生执行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