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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星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1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星,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榆社县。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经榆社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星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经榆社县人民法院决定并被榆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兵,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榆社县人民法院审理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晋0721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予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社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波审 判 员  尹小燕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