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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江锋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64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6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在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105国道屏山交通岗附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被告人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