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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司明代与张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明代,张伟,张金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司明代,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伟,女,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金国,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司明代与张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3416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