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吕庆希与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圣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希,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圣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剑波,邓颖聪,卢楚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吕庆希,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田肖,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剑波。被告:中山市圣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杰锋。被告:谭剑波,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邓颖聪,男,1984年6月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楚君,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吕庆希诉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圣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剑波、邓颖聪、卢楚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庆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圣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剑波、邓颖聪、卢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55元,减半收取为248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卢钊洪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珍陈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