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民终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丁长华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丁长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长华,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审 判 员 许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