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9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为栋、叶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张为栋,叶斌,张燕,张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亚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为栋,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叶斌,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张发臣,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为栋、叶斌、张燕、张为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以被执行人张燕、叶斌已出具承诺书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