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乃辉与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乃辉,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822号申请执行人:叶乃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朱铎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叶乃辉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