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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润勤、张润转等继承纠纷2016民初333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3337号原告:张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张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某丙,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张某丁,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张某戊,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西畔里后街三巷3号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长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己,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徐柏坚,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诉被告张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长建,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柏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诉称:我们与被告是李某乙(于××××年××月××日去世)与张某(于2008年10月7日去世)生育的子女,李某乙生前持有凤阳街沙某经济合作社及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父母去世后,被告表示父母已立下遗嘱,表示李某乙持有的股权由其一人继承,因此我们在股份继承申请表上签名,表示同意李某乙持有的股权由被告一人继承。事后我们才知道五凤联合社经营管理制度,规定社员的股权只能通过法定继承不能遗嘱继承,因此,是被告故意隐瞒该规定,导致我们在股份继承申请表上签名,故被告的行为欺骗了我们,要求确认被告继承李某乙凤阳沙某经济合作社及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的行为无效。被告辩称:父母生前立下遗嘱,表示母亲李某乙的凤阳街沙某经济合作社及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由我继承属实。但我继承李某乙的股权不是通过遗嘱继承,是原告表示同意由我一人继承,因此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定继承。至于五凤联合社经营管理制度,规定不准遗嘱继承,当时我是普通的村民,也不清楚有该规定,另外,该规定是公开的,故我不存在故意隐瞒及欺骗原告,由于我继承李某乙的股权是经原告同意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某乙(于××××年××月××日去世)与张某(于2008年10月7日去世)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原、被告共6个子女。李某乙生前持有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39股(股权证编号528),沙某经济合作社农龄股42股、劳动力股10股(股权证编号042)。张某与李某乙生前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均表示李某乙名下的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及沙某经济合作社的股权是夫妻共有财产,去世后均由被告一人继承。李某乙及张某去世后,2008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及被告在股份分配继承申请表上签名,同意李某乙上述的股权由被告一人继承,该表经五凤经济联合社及沙某经济合作社同意,并办理了继承手续。现李某乙上述股权已转到被告名下。张某及李某乙的父母均先其去世。另查,五凤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制度,其中第二条规定,经济联社和经济社股权固化后,不增不减,不准转让和退股,有继承权,本户股权由本户股份持有人的户口原籍是五凤村的直系亲属继承,但不能立遗嘱继承。原告诉讼期间,询问了五凤经济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李某乙的股权继承是根据原、被告签名的股份分配继承申请表办理的,不是根据遗嘱公证书。本院认为:李某乙持有的凤阳街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39股,沙某经济合作社农龄股42股、劳动力股10股,李某乙生前表示属于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乙与张某虽然生前立下遗嘱上述股权由被告继承,但办理继承时,五凤经济联合社股权及沙某经济合作社是根据原、被告签名的同意李某乙的股权由被告继承的股份分配继承申请表。因此,被告继承李某乙股权不是依遗嘱继承。由于李某乙及张某的父母均先其去世,李某乙及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女即本案的原、被告,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李某乙名下所有股权由被告一人继承的,因此,李某乙的股权是经法定继承,没有违反五凤经济联合社管理制度。由于五凤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制度是公开的,故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规定,令其作出同意由被告继承李某乙的股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行为欺骗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继承李某乙股权行为无效,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利平人民陪审员  李振昌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应华罗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