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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宝先与齐见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宝先,齐见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33号之一申请人杜宝先。被申请人齐见波。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杜宝先诉被申请人齐见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到期未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见波驾驶的鲁G×××××卸货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