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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秦坤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1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坤,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被捕前住新乡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200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2日减刑刑满释放。2012年8月19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11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4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坤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秦坤驾驶晋J×××××银色大众宝来车来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幸福胡同附近,发现幸福胡同口东侧停放着两辆汽车,遂将车停在胡同口开始实施撬盗。被���人秦坤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先将第一辆汽车的车锁撬开,将车内两瓶杜康酒窃取走放在自己车上后,又将被害人戴某停放在一旁的黑色汽车左前门锁撬开,将车内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钱包及化妆品等物品装在塑料袋内欲离去,此时被害人的车辆警报器报警,被害人出来查看时发现被告人秦坤正在自己车辆旁,被告人秦坤在被害人戴某的追赶下驾驶车辆强行逃离。因被告人秦坤在逃跑时将之前窃取的财物掉落在现场附近,其很快再次驾车返回现场欲取回赃物,此时尚未离开现场的被害人戴某用砖头将被告人秦坤的车窗砸烂,被告人秦坤恼羞成怒,下车持砍刀威胁被害人戴某,将其吓跑后又持刀将被害人被盗车辆的后车窗玻璃砸烂,遂驾车离去,逃跑途中将砍刀丢弃。被害人戴某后将苹果4S手机及散落的化妆品捡拾回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秦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在犯罪现场没有见过苹果手机,被害人的钱包是其主动扔到地上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秦坤驾驶晋J×××××银色大众宝来车来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幸福胡同附近,发现幸福胡同口东侧停放着两辆汽车,遂将车停在胡同口开始实施撬盗。被告人秦坤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先将第一辆汽车的车锁撬开,将车内两瓶杜康酒窃取走放在自己车上后,又将被害人戴某停放在一旁的黑色汽车左前门锁撬开,将车内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钱包及化妆品等物品装在塑料袋内欲离去,此时被害人的车辆警报器报警,被害人出来查看时发现被告人秦坤正在自己车辆旁,被告人秦坤在被害人戴某的追赶下驾驶车辆强行逃离。因被告人秦坤在逃跑时将之前窃取的财物掉落在现场附近,其很快再次驾车返回现场欲取回赃物,此时尚未离开现场的被害人戴某用砖头将被告人秦坤的车窗砸烂,被告人秦坤恼羞成怒,下车持砍刀威胁被害人戴某,将其吓跑后又持刀将被害人被盗车辆的后车窗玻璃砸烂,遂驾车离去,逃跑途中将砍刀丢弃。被害人戴某后将苹果4S手机及散落的化妆品捡拾回去。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坤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坤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秦坤于200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2日减刑刑满释放。2012年8月19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11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坤系被抓获到案。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戴某对被告人秦坤进行辨认的情况。6、物证两个强光手电、一个自制螺丝刀。7��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两个强光手电、一个自制螺丝刀和一辆轿车予以扣押的情况。8、辨认现场笔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秦坤的指引下对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9、视听资料。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戴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6日凌晨戴某回到住处,没多大会儿就听见停在楼下的车突然报警,然后戴某就下楼看发生什么事。其在楼上等了好大会儿听见戴某和一个男的在吵架,其便下楼看发生什么事,当其下楼后看到一辆轿车停在格林豪泰门前的马路中间,一名男子站在车旁,手里拿了把刀,就沿马路北侧向西走,其没看到戴某,然后从男子的西侧又绕到马路南侧便道上往东走,看见地上有散落的一部黑色的苹果手机和几瓶化妆品,其只捡起了手机,然后就看到男子开着银色汽车向���行驶停放在戴某的车旁,下车用刀朝汽车后车窗砸了几下返回轿车向东走了。11、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5日17时许,其将一辆白色东风轿车停放在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路边便道上,17日19时许其在旁边吃饭到车里拿酒,打开后发现里面的酒和螺丝刀不见了。12、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其将车停放在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罗庄街口的路边,其上楼吃完饭准备睡觉,听见楼下其车的警报器响了,当时下大雨,其就下楼去看,走到车跟前,突然从其车内出来一个男子,拿着其放在车内的包还有一些其他东西,其就大喊站住,男子连忙拿着东西从其车跟前绕过去沿着中原路向西跑,其就去追男子,男子跑的时候掉了一包东西,男子绕了一圈后又回到原地进到一辆银色的车里,其拍打他的车门,男子朝其撞来,其跑掉后男子就开车向东跑了。其就站在路边把掉在地上的雨伞捡起来在原地发了会儿呆,这时突然看见那辆银色的汽车又掉头回来,其出于自卫到胡同口捡起一块砖头,见男子的车过来就朝主驾驶窗户砸去,把主驾驶窗户砸碎了,银色车突然停了下来,其又捡起一块砖头追上去砸在前挡风玻璃上,男子见前挡风玻璃被砸后就从车里下来,手里拿了把刀还语言威胁其,男子拿刀往前追了几步,其就往西跑,边跑边回头看,看见男子没有继续追又回到了银色车跟,捡起掉落在地上的物品放进车内,然后开车向东驶去,之后又将车停在其的车附近,下车拿刀将其车的后车窗砸碎后向东逃走,然后其就报警了。13、被告人秦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16日凌晨一两点其吸食完毒品后开车去找人拿东西,后来没有拿到东西就开车在市里瞎转悠,行驶至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罗��街口附近伺机作案。其将车停在中原路幸福胡同口附近后下车,从车上拿了手电筒及改锥,在停放在路边的车附近寻找目标,3时许其在中原路幸福胡同口一品炒鸡饭店门口发现停了一辆面包车,其一拉副驾驶门给拉开了,门没有上锁,看到里面没有值钱的东西后就继续在附近转。停了十几分钟左右,其走到中原路路南两辆汽车跟前,两辆车并排停放在便道上,车头朝南,其先拿改锥将东侧的一辆轿车的车门及后备箱撬开后发现后备箱有两瓶杜康酒,还有一瓶半瓶的酒,其将车内的两瓶杜康酒拿到其车中后,又回到西侧那辆车跟前,用改锥将车门撬开,当时警报器响了,当时因为刚吸食过毒品有些迷糊,便进到车内翻找财物,在主驾驶车门内侧找到一个长款皮钱包,在车中间的中央扶手箱内找到一些散装化妆品,其用车内的一个塑料袋将东西兜走。当其提着车内的��物从车头前面绕过来准备去其停车的地方,车主已经到了车的后面,看见其从车里面出来就大喊让其站住并追来,其一看被发现了就提着东西向西逃跑,跑了大概有二三十米后,塑料袋的带子断了,东西撒了一地,其边跑边回头看,看见车主边追边将地上的钱包捡起来了。其向西跑后又绕了个圈跑回其车前准备开车离开,车主又追到其车跟前,车主用雨伞砸其的车并拦车让其停下,其当时将车主挤到一旁就开车向东逃跑。后来其想将掉落在地上的东西捡回来,便开车掉头回来,走到幸福胡同口时车主突然从胡同里出来拿了一块砖头向驾驶位玻璃砸过来,其车驾驶位的玻璃被砸碎了,玻璃渣溅到其脸上将脸划破了,当时因为惯性车往前走了一段后停到了路中间,然后车主又跑到其车旁拿砖头朝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去,将其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个裂纹,车主随后又捡起砖头向其车内砸去,当时砖头砸到其的肩膀上了,砸完后其头脑一热从车上拿了把刀下车吓唬车主,车主见其拿刀便向西边的胡同跑了,然后其又掉头将车开到车主的车前,用刀砍了车主车的后备箱上的玻璃两刀,将后备箱上的玻璃砍碎后沿着中原路向东走了,在途中将刀随手扔至路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取他人财物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当再次返回现场时,遇到被害人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坤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坤辩解称在现场没有见到过苹果手机,钱包是自己主动扔到地上的,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经查,被告人秦坤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当再次返回现场,被告人在遇到被害人抓捕时而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二、作案工具两个强光手电、一个自制螺丝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