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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会荣与高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荣,高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荣,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高文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李会荣与高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会荣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文福在邮储银行固原市中山街营业部账号为6221888*****8813046的账户(单项冻结,只进不出)。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