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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兰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白全民与杨荣显、王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全民,杨荣显,王艳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兰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白全民,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单汝基。被告:杨荣显,男,农民。被告:王艳玲,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功显,男,农民。原告白全民与被告杨荣显、王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汝基、被告杨荣显、被告王艳玲的委托代理人���功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全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9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增民与张玉芳系夫妻,其二人无婚生子女。原告白全民系杨增民的非婚生子,杨义军原系杨增民与张玉芳的养子,于1998年12月3日通过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被告杨荣显系杨增民的外甥。2013年3月22日,张玉芳去世,同年7月9日杨增民去世。杨增民去世后,在原告白全民、被告杨荣显等人在场的情况下,经清点杨增民遗留的财产,共同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由被告杨荣显负责保管杨增民保险柜内全部存单83张及存折,合计金额3838000万元。后因杨增民在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4年11月,法院作出了(2013)龙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原告白全民系杨增民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杨增民夫妇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及利息、房产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拒不提交其保管的83张银行存单及存折,导致法院无法查明该83张存单及存折的具体存款银行及数额,只得到各银行查询、冻结。经查询确认,被告杨荣显掌管的存单及存折中,有23张存单计款895000元及利息被擅自提取,至今不予返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的不当得利系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予以返还。被告杨荣显辩称:83张存单在我手里保管属实,我只提取了30多万元,这些钱已花完了,其余存单在我舅妈烧周年时全部烧了,现在没有了。关于继承判决,我们不服,因为经济实力不行,没钱打这场官司。被告王艳玲辩称:我与这件事没有关系,我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告我。经审理查明:杨增民与张玉芳夫妻二人无婚生子女,原告白全民系杨增民的非婚生子女,被告杨荣显系杨增民的外甥,被告杨荣显、王艳玲系夫妻。2013年3月22日,张玉芳去世,同年7月9日,杨增民去世。杨增民去世后,在原告白全民、被告杨荣显及其他亲属在场的情况下,经清点杨增民遗留的财产,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协议第三款载明“经各家亲属共同商讨同意,由杨荣显负责柜内合部存单的保管,由谢某掌管柜内的各种的手续,在各家达成共同分配方案后,如无异议,双方将无条件交出所掌管的存单或资料,不得拖延”。协议签订后,原告白全民(白刚)、被告杨荣显等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清点了保险柜的财物,其中杨增民、张玉芳名下的存单83张和存折1本,合计人民币38380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交由被告杨荣显保管。后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白全民诉至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即(2013)龙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一、杨增民、张玉芳名下存款本金3580956.24元及利息由原告白全民继承。二、杨增民、张玉芳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本金418000元及利息由原告白全民继承。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系杨增民、张玉芳夫妻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既然(2013)龙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了杨增民、张玉芳名下的存款3998956.24元本金及利息由原告白全民继承,依据协议由被告保管的杨增民、张玉芳的全额为3838000元的83张存单及存折就应当归原告白全民所有,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杨荣显以存单只提出部分存款,其余已被烧毁无钱返还和不服判决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艳玲与杨荣显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返还数额的具体计算为3998956.24元减去会计王某持有的存款160956.24元等于3838000元,3838000元减去已被查封冻结的3420000元,再加上被告2014年2月6日将2张存单给付他人被取走的80000元,合计为498000元。原告要求返还895000元的主张,已超出(2013)龙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存款3998956.24元的范围,因此超出498000元的部分,所有权人不明,原告主张归已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荣显、王艳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白全民所有的存款498000元。二、驳回原告白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0元,由原告白全民承担3980元,被告杨荣显、王艳玲承担8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德强人民陪审员  隋淑琴人民陪审员  王泮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栾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