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双平与陈竹青、黄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双平,陈竹青,黄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金双平,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竹青,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松,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金双平与陈竹青、黄松(2016)浙0726执29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