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江从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江从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145号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文虹路91号。经营者:黄冬冬被告:江从勇,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从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