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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诉被告卢正林、杨淑梅、卢政民、刘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卢正林,杨淑梅,卢政民,刘健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606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负责人曲福弘。委托代理人时洪武。委托代理人胡莹。被告卢正林。被告杨淑梅。被告卢政民。被告刘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诉被告卢正林、杨淑梅、卢政民、刘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卢政民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房屋七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卢政民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XXXX号房屋七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