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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马龙辉申请执行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辉,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马龙辉,男,1967年03月27日,汉族,双鸭山市龙岩选煤有限公司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法定代表人:张相良,男,汉族,职务: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龙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智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