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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郎红联与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红联,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348号原告:郎红联,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齐劲草,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71919-6),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9层写字间2)。法定代表人:李泽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系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立军,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郎红联诉被告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谭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