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与代显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代显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982号原告: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平度市福安商城7号楼11号房。负责人:李京立。委托代理人:徐振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显尧,汉族住平度市古岘镇大朱毛村。原告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与被告代显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5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苗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