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1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张天民、闫志兰、吴春根小额借款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15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张天民、闫志兰、吴春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志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闫志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