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新尧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新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45号罪犯郑新尧,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新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新尧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29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新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3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新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新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淑萍审 判 员 兰峻锋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