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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XX与被执行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856号申请执行人谢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XXXX,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林福益名下价值人民币60692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阡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