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6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柠与陈敬亮、方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柠,陈敬亮,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柠,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卢氏××地税局职工。被执行人陈敬亮,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方莉,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王柠申请执行陈敬亮、方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敬亮、方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