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527号原告蒋凤华与被告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华,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527号原告:蒋凤华,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退休职工,住道县XXXX。委托代理人:张天全,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道州南路海湘城房地产开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蔡建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坚,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凤华与被告东安县海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蒋凤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蒋凤华负担。审 判 长 吴上祥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