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李士明、李士英、李云高、柴煦、李淑兰、王凤芹、郑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李士明,李士英,李云高,柴煦,李淑兰,王凤芹,郑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李士明,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士英,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云高,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柴煦,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李淑兰,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凤芹,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郑娇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李士明、李士英、李云高、柴煦、李淑兰、王凤芹、郑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840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