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苟玉琼与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玉琼,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苟玉琼。被执行人周尚高,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0日,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城2001号。法定代表人周尚高,职务:总经理。郭大树与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3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大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本院(2016)川0124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270号案件、(2016)川0124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271号案件、(2016)川0124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2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为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6)川0124执1270号、1271号、1272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1270号、1271号、1272号并入(2016)川0124执1269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兴文附:并案案件清单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案件清单编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金额
 
 
 
 
 1
 
 
 2016-1269
 
 
 郭大树
 
 
 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146239
 
 
 
 
 2
 
 
 2016-1270
 
 
 苟玉琼
 
 
 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289672
 
 
 
 
 3
 
 
 2016-1271
 
 
 曾秀华
 
 
 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153845
 
 
 
 
 4
 
 
 2016-1272
 
 
 钟友昭
 
 
 周尚高、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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