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唐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03号罪犯唐均,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758.5元(已缴7000元)。该犯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从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对检察机关提请扣减一个月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唐爱民审判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