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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谷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女,34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陈某某同谷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