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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连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7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方力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及其辩护人方力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伙同他人于2016年2月至6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某家园、本市朝阳区朝阳大悦城某餐厅等地,虚构事实,以帮助初×1(女,30岁)办理孩子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入京籍为名,骗取初×1人民币共计10万元。后被告人连×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民警查获,赃款已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害人初×1的陈述及证人肖×、初×2、秦×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连×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连×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连×退赔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初×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加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齐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