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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范东照,范山川,赖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叶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范东照。被执行人:范东照,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范山川,男,199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赖金秀,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与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范东照、赖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范东照、赖金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407.3121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以抵押权正由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407.31213万元及其利息,至2016年10月26日,已执行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407.31213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